一、《海南省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制定的目的和依據是什么?
為規范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質量管理,明確不同主體間的質量管理責任劃分,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銜接和運行,切實保障醫療器械質量安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藥監局《關于擴大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加強醫療器械跨區域委托生產協同監管工作的意見》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了本《指南》。
二、《指南》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指南》包含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執行標準和要求、核查范圍、定義和術語,共計五部分內容。
三、《指南》對醫療器械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的標準和要求有哪些?
答:這部分是在《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的基礎上,對醫療器械注冊人及其受托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了細化,分別從機構與人員、場地設施設備、文件管理、設計開發、采購、生產管理、質量控制、銷售、不合格品控制、不良事件監測分析和改進等10個方面82個小點,對醫療器械注冊人及其受托生產企業規定執行標準和要求。
四、醫療器械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是否可共同任命一名管理者代表全權負責醫療器械委托生產事宜?
答:不可以。《指南》明確醫療器械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各自確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受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委派,負責建立、實施并保持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等責任,報告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和改進需求,提高員工滿足法規、規章和顧客要求的意識。
五、醫療器械注冊人至少應具備哪些人員?
答:《指南》明確醫療器械注冊人應具備獨立開展質量管理評審、設計開發技術轉移、產品上市放行、不良事件監測、售后服務等能力,至少應配備以下人員:
(一)應當配備研發技術人員,熟悉所注冊醫療器械產品的研發和技術,具有相應的專業背景和工作經驗,確保提交的研究資料和臨床試驗數據合法、真實、完整、可追溯。
(二)應當配備質量管理人員,應具有工作經驗,熟悉所注冊醫療器械產品的生產質量管理要求,能夠對醫療器械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評估、審核和監督。
(三)應當配備法規事務人員,應具有工作經驗,熟悉所注冊醫療器械產品法規要求,能夠處理相關法規事務。
(四)應當配備上市后事務人員,應具有工作經驗,熟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產品召回、售后服務等要求,能夠處理相關上市后事務。
六、醫療器械注冊人是否可委托其他機構開展醫療器械研發?
答:可以。《指南》明確醫療器械注冊人應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要求進行設計開發。保留自行研發或委托研發醫療器械產品的設計開發資料,確保設計開發資料和數據的真實、完整、可追溯。
自行研發醫療器械產品的,應具備相應的研發場所和設施設備。
委托研發醫療器械產品的,應確保被委托機構具備相應的研發場所和設施設備。
七、受托生產企業有相同產品在產時,對質量管理體系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指南》明確受托生產企業如果有相同產品在產,相關產品應有顯著區別的編號、批號、標識管理系統,避免混淆;應保留受托生產相關的全部生產記錄,并隨時可提供給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查。
八、醫療器械注冊人是否可委托受托生產企業代為實施采購?
答:可以。《指南》明確受托生產企業應按照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和《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的要求,執行醫療器械注冊人的采購要求。
由醫療器械注冊人采購并提供給受托生產企業的物料,由受托生產企業按照醫療器械注冊人要求進行倉儲、防護和管理。
如代為實施采購,應將相關供應商納入合格供應商進行管理;應保留物料采購憑證,滿足可追溯要求。如需實施采購變更,應將采購物料方面的更改書面通知醫療器械注冊人,并保存相關記錄。
受托生產企業在采購中發現異常情況應采取措施暫停,并向醫療器械注冊人及時報告處理。
九、醫療器械注冊人是否可委托受托生產企業銷售醫療器械?
答:可以。《指南》明確醫療器械注冊人可以自行銷售醫療器械,也可以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銷售醫療器械。
醫療器械注冊人自行銷售醫療器械的,無需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或者備案,但應具備《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醫療器械經營能力和條件。
受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代為銷售時,必需具備相應的醫療器械經營條件,符合經營相關法規要求,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或者備案。
十、受托生產企業發現可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時應如何處理?
答:《指南》要求受托生產企業應向醫療器械注冊人提供受托生產過程中必要的質量數據和所發現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并應配合醫療器械注冊人進行不良事件監測、分析和改進。
醫療器械注冊人應當建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應當配備與其產品相適應的不良事件監測機構和人員,對其產品主動開展不良事件監測,并按規定直接報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發現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的,應當按照規定直接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報告,及時開展調查、分析、評價,主動控制產品風險,并報告評價結果。
十一、對于醫療器械注冊和生產主體相分離的情況,體系核查和日常監管時如何確定現場核查地址?
答:《指南》明確了醫療器械樣品和產品生產相分離、同時委托多家企業生產樣品或產品等情形的上市前和上市后監督核查要求:
(一)醫療器械注冊人僅為樣品研發主體,生產工藝建立和驗證、設計轉換均在受托生產企業完成的,在產品注冊體系核查時,應對醫療器械受托生產地址進行核查,并同時在受托生產地址核查注冊人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必要時,對醫療器械注冊人研發地址進行核查。
(二)同一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多家企業生產的,均應對相關企業進行核查。
(三)受托生產企業發生變化(包括變更、增加或者減少),在對變更后的受托生產企業進行體系核查時,同時應關注醫療器械注冊人設計開發等變化情況。
(四)上市后監管時,可對醫療器械注冊人及受托生產企業一并實施檢查,以確保醫療器械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委托生產行為的合規、受控。
(五)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外部機構進行設計開發的,注冊體系核查可根據情況對受托研發機構進行延伸核查。
(六)對受托生產企業僅進行醫療器械組裝、分裝或包裝等過程的,注冊體系核查可根據具體情況對關鍵物料或關鍵工序/特殊過程的供應商進行延伸核查。
(七)醫療器械注冊人跨區域委托生產申請產品注冊的,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開展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工作,并協同受托生產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聯合或者委托開展現場檢查。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分級管理規定,對注冊人生產活動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根據不良事件監測、抽查、檢驗、投訴舉報等情況開展有因檢查,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局負責對受托生產企業生產活動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并配合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或者委托檢查。
十二、《指南》什么時候施行?
《指南》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即2023年1月19日起施行。